在美国移民绿卡逐渐紧张的环境下,办理美国移民越来越难。现在移民美国一个性价比很高的方式就是办理签证,然后转移民。其中跨国公司经理的工作签证L1签证是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的工作签证,也就是可以申请L1转EB1C。按照正常流程,持有L1签证者,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以EB1C移民的方式申请绿卡,无需美国劳工部的层层审批,不受任何移民配额的限制,直接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那么具体的L1签证转EB1C签证的条件是什么?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 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L1签证转EB1C的具体条件
一般地EB-1C合格公司关系,对L-1也是合格的。但-L1合格的公司关系,对EB-1C不一定合格。即就算是获得了L-1通过的公司关系,并不一定也能获得EB-1C通过。可以说,对于合格公司关系、公司存在时间、业务规模等,EB-1C都有更严格要求。
EB-1C和L-1对公司关系要求的细微差别包括:
1.相较于EB-1C,L-1对公司实体的定义更为宽泛。
L-1的境外关联实体可以是个体户(proprietorship),但EB-1C就不可以。如果申请EB-1C的美国实体是个体户(soleproprietorship),它不能是外国人。
2.境外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办公室(branchOffice)的情形,可以申请L-1,但不能申请EB-1C。
3.新设的营运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1,但不能申请EB-1C。
二、L1签证转EB1C移民注意事项
1.申请主体是公司
L1A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总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要提前准备
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对于L1A签证的新申请类案件而言,其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是商业机会书(BusinessPlan),其基本目的是向美国移民局讲清楚申请人来做什么。
3.移民局审核重点“真实性”
只要申请人的材料对于美国子公司是真实存在、美国子公司是真实地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是管理性质,申请人的L1A签证就很可能获得批准。美国移民局申请L1A签证申请,重点是审查“真实性”,并没有对母子公司的公司规模或者资产数额等提出具体的数量限制。
4.L1A转EB1C的成功率
L1A转EB1C的关键在于美国公司的运营情况。移民局官方对EB1C申请人的要求只比L1A多了一条:美国公司必须成立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所以EB1C考察的点也更加侧重于美国公司的实际运营。例如,雇佣员工达到一定规模,并足以支撑起满足EB1C要求的高管架构;营业额在逐年增长,并且已经开始盈利或者有盈利的可能性。总之,EB1C阶段递交给移民局的材料都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经营的公司,有存续的可能性,并且可以给美国当地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当美国公司运营一年时间,各项条件成熟后,L1-A持有者就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转绿卡申请,也就是,递交I-40申请表以及I-485申请表。
美国签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