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金制度,一般是提供予雇员遇到裁员,或因一些非雇员可主动控制的因素而引致失去工作,或因工伤、怀孕而停工者,原则上若当事人主动辞工、有工不做者,或是因工作上犯过失而遭开除,是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的。
决定发放保险金与否的失业金委员会,最近就拒绝发放失业金给一名自行向雇主辞职的雇员,当事人不服,双方两度法庭相见,但两次官司失业金委员会都输了。
这宗失业金的第一次官司,是当事人被拒发失业金后,上诉到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他陈述的理由包括上班后没时间去求职面试,故是被逼辞职。
至于其它理由,还有是实际的工作与当初应征时所希望的岗位有很大差异,且毫无调换岗位的可能性。
加拿大失业金委员会认为那名雇员是没有合理理由辞职,因此不应向其提供失业金。
失业金委员会与那名雇员先是在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对质,委员会认为,除了离职,当事人雇员还可以采取的其它办法,就是一边继续留在现有工作岗位上,另一边就去寻找别的工作。
边上班边面试难兼顾
而当事人向普通庭仲裁官称,一边工作一边求职的做法对他来说难以做到。因为在他的上班时间内,如何抽空去参加招聘面试,就是他难以克服的困难。
他既不能向雇主道明实情,要求请假一天去参加面试,因为这样的面试会不断有。他也不愿说谎欺骗雇主,为自己去参加求职面试而编造各种理由。
他最终找到了新工作,是在他辞职之后全力投入求职才得以实现。
那雇员也曾向雇主申请,看是否有可能把他调去其它部门,从事他最初应聘到这家公司时所要的后勤经理工作。
对此,普通庭仲裁官又引用了另一案例,司法部与Chaoui诉讼案,受理Chaoui案的联邦法院上诉庭法官认为,当事人离职的理由是,他应聘进公司后,分派给他的实际工作,与他求职时雇主许诺给他的职位有很大区别,这可以作为他合理自愿离职的理由。
综合所述,普通庭仲裁官认为,当事雇员在辞职之前就已经试图去找新工作,但却发现难以兼顾;他也向雇主问话,看是否可以转去其它部门,但雇主也明确回答,既没有其它部门可以转职,也没有那雇员想要的后勤经理工作。
期望落空辞职情有可原
在此种情况下,以那名雇员当时所从事的订单受理员工作来看,与他期望的工作有很大差异,因此他辞职是情有可原。
对于普通庭仲裁官的判决,失业金委员会则认为,这样的说法并没有证据支持,雇员的实际工作与求职时的期望并无实质区别。而且仲裁官在引用上述案例时,并没有从法理上说明,这些先例如何可以应用到本案中。
委员会还认为,那名雇员要达到合理辞职的标准,需证明他的工作条件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他除了辞职没有其它的选择。但此案的当事人并不符合这一标准。
这次轮到了失业金委员会不服,到社保仲裁法庭上诉庭上诉。
对于委员会的反驳,社保仲裁法庭上诉庭仲裁官认为,委员会认定雇员离职的理由是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而普通庭仲裁官认定的是,他入职后却未能从事他原本申请的岗位,只有大约5%左右的工作内容,与他应聘想做的那个后勤经理岗位相符,这就是工作职责有重大变化,最终,上诉庭仲裁官裁定,普通庭仲裁官的决定并无错误,失业金委员会的上诉被驳回,该名雇员虽是自动辞职,但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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