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对“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而是实行“居住联系”规则。这些联系包括
1.在加拿大有住所
2.配偶和未成年的受抚养子女在加拿大
3.个人财务及社会联系(比如:汽车、家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照、请领儿童福利金等)
上述提到的联系,前两类是显著因素,第三类属于次要因素。
事实居民、视同居民、非税务居民
1.事实居民:即使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根本没去过加拿大,但因为在加拿大有着显著的居住联系,税法上算是事实居民。
2.视同居民:在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但是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视同加拿大居民
(1)在一年中停留在加拿大的时间累积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
(2)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划下工作。
3.非税务居民:如果您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您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视同非居民
根据加拿大的税法,如果您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您又同时被认定是赢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时,您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视同非居民可能在加拿大有显著居住联系,有可能是事实居民。但是因为与另一个国家有更紧密的居住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breakerrule),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的缴税区别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居民无论身处何地,从工作、经商、投资以及其他方式所得的收入,都要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税务居民需每年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全球收入所得,并向政府缴纳所得税。
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则需申报并缴纳其加拿大境内收入所得。
PS:根据183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个条件是:根据您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您不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根据协定您必须不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您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您是不是视同居民。根据根据协定,您已被判为中国的居民,那您就是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