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40万美元的房产,或向糖业多元化基金会捐款25万美元,你就可以跟多位中国上市公司的老总成为邻居,拿到圣基茨护照。”
随着美国、加拿大等热门移民国的移民政策不断变化,移民到这些国家变得越发困难,因此许多国内的富豪在选择移民国时越来越谨慎。而因为商务部“10号文”(2006年,商务部与其他5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其中规定,红筹上市模式中企业和个人前往境外设立公司必须到商务部报批。)的缘故,一些小型移民国也在逐渐显露头角。其中,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无疑是赴港上市企业家们的移民新宠。
究竟这些被移民中介称为“中国上市公司老总首选移民国家”的岛国有怎样的吸引力,能让包括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和谐汽车董事长冯长革等众多企业家趋之若鹜?是其自身的魅力使然还是时势造英雄?其倍受追捧的背后,体现的又是商务部“10号文”怎样的尴尬?
投奔岛国为上市
一步到位,条件宽松,投资额低……都是移民中介们常挂在嘴边的圣基茨移民优势。然而这些对急求上市的移民企业家们来说,或许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2012年年中的时候,圣基茨接纳的中国移民还不到20人,如今这个数字已经翻了几倍,其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客户都说自己是被逼上岛的。
企业家们口中所说的“被逼上岛”,其实与之前中国上市行情的大环境有关。由于2013年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股市屡遭集体做空,而中国内地股市IPO也曾一度暂停,此时香港股市就成为了内地企业上市融资的首选。然而,想在香港上市并不简单,其中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必须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移民有着‘移民监’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想移民就要像坐监狱一样不能长期离开要移民的国家,时间一般以4到10年为限。这对急求上市、公务繁忙的中国企业家们来说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位正在北京办理移民手续的某互联网企业负责人郭新飞对记者表示。
因此,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寻求上市的中国企业家越来越多地扎堆于圣基茨,这也得归功于这个加勒比小岛独特的移民政策。
综观全球,只有3个国家对于移民没有上述要求,圣基茨就是其中之一。郭新飞告诉记者,自己曾对比过3个不设“移民监”要求的国家,其中只有圣基茨属于英联邦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该国公民免于签证,更加便利。而且,该国对公民境外收益免税,即使今后股权变现、继承、转让,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收,这无疑切中了企业家们的需求。几经权衡,他最终和大多数企业家一样选择投奔这个岛国。
尽管中国老板们获得了该国国籍,却并非成为了真正的移民,仅仅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非完全公民”身份;而由于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中国企业们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也代表着放弃中国国籍,以及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国内政治荣誉的机会。
“不光是这样,如果未来涉及到矿产、能源等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的投资,也可能因为企业家是外国人而丧失投资机会,这些都是企业家们不愿意面对的。如果不是形势所迫,没有人会出此下策。”郭新飞叹道。
“10号文”大山难翻越
究竟是怎样的形势,让移民成了寻求上市的“惯例”?
“答案就在‘10号文’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表示。
对于民营企业家们来说,为求企业发展而寻求上市融资不足为奇。然而为了避过层层审批,民企此前普遍采用红筹模式奔赴海外上市融资。直到2006年“10号文”的出台。
用上市企业家圈子里的话来说,“这一政策,让守法企业不知所措,对违规企业形同虚设。”李寿双告诉记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为所有寻求海外上市的民企设置了一堵“玻璃(1295,3.00,0.23%)墙”,明明有路可走,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走得通。而另一方面,面对大量不经审批、强冒违规风险海外上市企业,这一法规出台以来却从未追究、处罚过任何一家公司。
也正因此,当去年国内股市IPO暂停,美股市场被做空狙击时,中国企业家们开始转战港股市场。只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在国内形同虚设的“10号文”在港股市场中却变成了难以逾越的大山。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香港遵从中国内地法律,交易所有着否决企业的权力,任何企业上市若不符合中国法律就会被香港联交所否决。这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为筹备上市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投行费用等数千万元的成本将打水漂儿。而从“10号文”出台至今,还没有一家内地企业获得过审批,因此无人能轻易登陆港股市场。
然而民营企业家们并没有放弃,为了登陆港股,他们各出奇招,绕道而行。从持续尝试获取审批到架构繁杂的海外子公司以绕过监管,但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最终,大家无奈的发现,想要绕过这一封堵国人的政策,只能变成外国人。而这,正是造就圣基茨成为上市企业家移民首选的东风。
多输局面何时休
“根据‘10号文’规定,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只在一年内有效。而对客户来说,往往从私募到上市成功就至少要一年半的时间。这让几位原本想依法寻求海外上市的客户打消了念头,最终选择移民。”杨平举例道。他认为,企业IPO的主动权如果不由自己掌握,即使“10号文”始终在严格执行,也会让政府因强行干预而背负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此外,郭新飞还告诉记者,通常一家公司想要采用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基本上会有如下几步:国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并购或换股的方式收购国内公司;重组完成后,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
然而根据“10号文”的相关规定,从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收购国内公司的重组过程,到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都要通过商务部乃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境外上市的难度,甚至可以说是堵死了关联并购、换股并购等主要海外上市的必经之路。因此,至今为止这些规定的申请与审批在实践中仍鲜少启动,相反却让更多郭新飞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改变了企业走出去的念头,而是先让自己的国籍“走了出去”。
在李寿双看来,回顾“10号文”的出台不难发现,尽管不乏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税务总局等众多监管部门的身影,但却始终缺乏被监管方的意见,而没有来自企业的有效制衡,政策往往缺少可操作性。
尽管业界对于“10号文”限制民企海外上市不断进言,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对记者表示,近期仍未听闻商务部调整这一政策的任何消息,至于何时会作出调整,政府的决策还必须考虑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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