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一位来自中国的投资人,我们这里简称为王某,由于认为自己的投资移民被拒签不公平,所以对于美国的移民局提起了上诉,但是最后王某依然以失败告终,移民局给出的解释是,王某的投资行业不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所以予以拒签。 因为该投资协议的内容包括,如果王某想要结束投资,将保证其他餐馆股权所有人买回其股份,返还其部分资金的内容,因此,其投资行为并不满足根据法庭判决书,在2014年的5月份,来自中国的王某想要通过投资的方式移民到美国,所以就通过向佛州一家餐饮企业投资100万美元的方式获得了一部分股权,这个投资的行为新创造了18个新的工作岗位。同年的6月,王某为自己及配偶子女提交了I-526签证申请。2015年10月,移民局回复指其未证明有资格获得临时签证,要求王某提供官方要求的材料进行补救。 DHS)颁布的法规,EB-5计划规定了对移民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签证资格的特别要求。根据规定要求,EB-5投资人的投资以利润为目的,所要求的投入金额是有风险的(capital at risk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ting a return)。 100万美金的佛罗里达州某餐馆项目保证买回其股份,返还部分资金,并非有风险的投资。依据移民局相关规定,被认为不符合EB-5投资的风险要求。 在几个月后,王某重新递交了修改过的协议,将其中回售股份的内容删除,但是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说法,这份移民申请和之前的内容出现了比较大的变更,仍然维持了之前拒签的结果,法院对于联邦移民局的裁决表示支持。 如诉讼判决书陈述,根据移民局指定的移民上诉委员会(,并不能算作有风险的投资。这是1990年代美国通过的“移民和国籍法”(INA)创立了EB-5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在1991开始正式实施。EB-5签证资格,投资人必须直接投资至少100万美金于新项目,重组项目,或扩展商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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