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签证好像不能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哦根据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如何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1)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各地区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流程可能稍有区别,下面我们以北京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2)为例介绍:

一、申请对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3.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或短期工作证明。

5.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6.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7.外国文化中心工作人员:

①持公务类护照的委派人员,提交《派遣国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确认函》。

②持普通护照的聘任人员,提交《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和工作许可证明。

8.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9.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如办理就业许可时已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外国专家局提交健康证明,无需再次提交。

10.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首次申请不少于90日。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延期居留证件的,或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以由邀请单位、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2.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3.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4.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六、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审批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周六受理申请,不计为工作日)。

七、其他情况:外籍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

1.申请对象

①经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外国专家局等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②经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2.申请材料及要求

①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②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③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

⑤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外国专家局等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或由北京市科委认可的企业,出具行业高级专业人才聘雇合同和担保函。

⑥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⑦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如办理就业许可时已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外国专家局提交健康证明,无需再次提交。

⑧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3.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

4.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延期居留证件的,或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以由邀请单位、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交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②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③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④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⑤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八、其他情况:外国人申请短期工作类居留证件

1.申请对象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持Z签证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①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②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③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④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⑤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及要求

对于签证备注栏中注明入境后3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的外国人,且工作单位注册地或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首次演出所在地为北京的,应在注明期限内,持以下材料,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居留许可。

①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②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③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④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提交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表演团体还应出具演员名单)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⑤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提交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⑥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3.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停留期为90日的工作类居留证件。

4.注意事项

①首次申请须接受面谈。延期居留证件的,或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以由邀请单位、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②持Z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如停留期为30日,其签证备注栏应标有双语备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Allowed to work only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in the approval ”,持有人应当按本人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在Z字签证中注明的停留期停留,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换发和居留许可手续。

③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演员在国内其他演出地演出,不再重复办理居留手续。

④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若其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就业手续的问题。

⑤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人员,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需在入境前获得工作证明,并持上述材料到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⑥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⑦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⑧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⑨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⑩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九、其他情况:外国留学生申请校外实习加注

1.申请对象

因专业培养需要,确需到在京有关企业单位参与校外实习的北京高等学校在读外国留学生。

2.申请材料及要求

①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②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③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④就读院校在读及同意外国留学生参与校外实习证明(证明应为中文),应注明具体实习单位或企业的全称、实习期限及实习内容。

⑤实习单位或企业出具接收实习的证明(证明应为中文)或实习合同,应注明接收实习的留学生的基本信息、就读院校、实习时间及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或企业出具的证明,相关内容应一致。

⑥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3.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②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其中,申请材料及要求第四、五项提交证明原件。

③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④公安机关批准的实习期限不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有效期。

⑤校外实习加注可与学习类居留许可申请同时提出。已持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如需申请校外实习加注,可申请换发居留许可。

⑥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上述为常规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流程及要求,其他不包含在此内的情况,请具体咨询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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