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地人和大陆人亲属关系为三等亲(包括配偶)以内;大陆配偶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生产、流产2个月不到,陆配的父母可以办理探亲入台证。大陆配偶在台湾取得长期居留证(非身份证),配偶的2等亲内血亲(含血亲配偶)可以申请办理探亲入台证。大陆居民办理台湾探亲签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之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三、结台湾海基会验证之大陆申请人与探亲台湾对象间之亲属关系证明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四、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保证人如系邀请单位,应加盖邀请单位印信,并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六、委托书:如果委托代办机构旅行社办理提供旅行社版本委托书,也可以委托台湾地区亲属代为送件。探亲签证每年停留期限天数和在台湾延期规定依第一点第一款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二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者及第二款为经许可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未满者之父母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并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二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申请人为台湾地区人民之父母或继父母,得核给一至三个月停留期间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2.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未满,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二)依第一点第一款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三亲等血亲或其配偶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一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并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六次。但有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未满情形者,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三)第一点第一款申请人如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本次婚姻有未通过面谈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面谈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其进入台湾地区短期探亲。(四)依第一点第二款为经许可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者之二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二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并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三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申请人为经许可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者之年满六十岁父母、继父母,得核给一个月至三个月停留期间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2.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未满,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五)依第一点第三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其申请来台及延期次数,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六)依第一点第四款至第十ㄧ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二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三次;以短期探亲事由来台,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依第一点第十ㄧ款规定申请者,被探对象在台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时,不受申请次数之限制,必要时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间为一个月。(七)依第一点第十二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者,每次停留期间为一个月,必要时,得予缩短停留期间,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二次;以短期探亲事由来台,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被探对象在台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时,不受申请次数之限制,必要时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间为一个月。
一、办理所需资料: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二、申请方式1、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2、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三:补充提示:1、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2、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3、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