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理护照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符合异地办理条件之一的非户籍人员
(1)在申请地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未满 16 周岁子女
(2)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及其配偶、未满 16 周岁子女
(3)申请地居民的非户籍配偶、未满 16 周岁子女
(4)60 岁以上老人
(5)持有效《申请地居住证》人员
注:全国 43 个城市可以异地办理的
二、办理地点
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已通过网上办理申请的,还可去往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办理)
工作时间参考:工作日 9:00-12:00;14:00-18:00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变更过信息的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就读证明
(3)若为配偶、或未满 16 周岁子女领取,则需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如《出生证》、《结婚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证明
注:60 岁以上外地老人办理《护照》,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即可
一、非本城市户籍就业人员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蓝底2寸照片,也可以到现场在进行照相。
注意:以上资料都需要在A4复制纸上进行复印,记得身份证要正反两面。集体户口不需要首页复印件,户口本需要首页和本人页。二、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蓝底2寸照片,也可以到现场在进行照相。
注意:以上资料都需要在A4复制纸上进行复印,记得身份证要正反两面。集体户口不需要首页复印件,户口本需要首页和本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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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办证说明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上述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但是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